男子和亲友烧纸被阻被打,亲友里还有人受了伤,男子一怒之下车撞对方,并用千斤顶砸车打人,致对方车损人伤。事后经派出所调解,男子和亲友拿到对方赔偿24万元。然而谁又能料到,几年后男子就因为这件事被判两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年!
辽阳灯塔男子刘某文曾住河北省涿州市。2016年3月31日21时许在涿州市,刘某1开车遇到刘某文及亲属在路口烧纸并进行劝阻,随后又有若干人到现场与刘某文一方发生口角并打斗,刘某文一方有人受伤。待对方离开现场后,刘某文开车追向村里,在路口掉头回来时遇上刘某1的车,刘某文驾车撞向刘某1,迫使刘某1停车。刘某文拿出千斤顶砸向刘某1奥迪轿车的前挡风玻璃、驾驶室玻璃等部位,又用千斤顶击打刘某1,最终刘某1受伤、刘某1驾驶的奥迪轿车损坏。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涿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的奥迪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4140元。
2016年5月30日,经涿州市公安局百尺竿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1赔偿刘某文等人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整,刘某1受伤所需要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刘某1自己承担;刘某文与刘某1车辆损失双方自行维修承担费用;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刘某文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0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文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刘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在案扣押的千斤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刘某文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处罚过重。
辽阳中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刘某文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法院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提出的原判事实不清,处罚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